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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4 10:44:00
年10月30日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业主组织建设、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文件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住建局,章贡区房管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

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力,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确保物业管理活动正常开展,有效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现就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开展小区业主组织建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主大会筹备行为

1.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报告和协助义务。各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住宅小区,督促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未履行报告和提供资料义务的,各县(市、区)应当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业主名册等资料的,各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2.指导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且物业管理区域已备案的,各县(市、区)物业行*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业主代表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按照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条件核实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业主身份。(2)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协调解决。筹备组业主代表未履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义务的,或者伪造业主签名推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应当取消其参加筹备组的资格。3.指导筹备组依法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代表担任或委托属地社区代表担任;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成立后应集中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业主成员资格应符合《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筹备组应当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做好筹备工作;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相关内容应相一致;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规范业主大会表决过程

1.业主决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其他方式依法决定,不得通过业主大会授权、委托等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表决事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先在物业行*主管部门查询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与信用信息情况,选聘工作可参照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进行。2.信息公开渠道。在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期间,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示、通知的事项,筹备组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开事项内容较多的,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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