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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5 0:36:00

医院4名医生收受红包11.5万元,病人花费万住院费经过9次手术仍然去世。9月9日,一名患者家属实名医院医生收红包,及医疗过错:

1、收红包

举报者父亲赵付堂因胆管癌于7月15医院,手术前四名医生收取共计11.5万红包,并列明了具体收红包时间、地点、人员,金额。

2、医疗过错

7月19日赵父手术后检查,家属听到存在出血情况,家属便询问手术医生,被告知不存在出血。5天后赵父大出血,达到ml,院方通知家属签字抢救。抢救之后半个月,病人一直存在少量出血,但主治医生一直否定出血。

8月6日病人再次出血大抢救,至8月16日对病人进行了三次开腹大手术和三次微创手术。

家属特别提出,主治医师在进行唯一一根肝动脉栓塞处理,这一重大器官手术处理,没有告知家属。最终导致病人因肝供血不足导致肝功能衰竭,进而导致身体器官大面积衰竭,8月28日去世。

病人前后因出血做了大大小小9次手术,其中7月19日、7月24日、8月6日、8月14日、8月16日分别进行五次开腹大手术!

短短四十几天时间,不包含院方让家属购买的自费药,仅医院费用就近万元。医院自产抗生素元一瓶,一天最多达9瓶,仅这一种药花费40多万,而支架费也多达几十万。

目前来说,仅是患者一家之言,不能排除因患者救治无效死亡,又花费巨额费用,所产生的不满。对于举报的两个问题,可能跟我们一般的认知有一些出入:

1、首先对于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问题,可能并不构成受贿犯罪。

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受贿罪的几个构成要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医生虽然是距有编制的正式人员,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另外他虽然收取患者的红包,但仍然是按照正常的诊疗规程实施,并没有为病人谋取利益。因此,医生收取患者红包,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

不构成受贿罪,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它实际上违反了《医生法》等关于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都严禁医生收取患者红包。如原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对于此种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虽不判刑,但应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涉事医生相应的处分。

2、关于高额治疗费的问题,目前并没有办法决定。

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不同医生不同治疗方法,如何界定过度医疗,在当前没有较好的评判标准。除非是非常明显的违反诊疗规程或者非常明显的过度的检查或者用药。

因此,对于举报者放映的四十天九次手术,花费万的问题,并不能就直接表明医生故意过度医疗。但是我们认为,患者明显没有继续手术的必要,仍然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应该认定为过度医疗。

3、患者明明有术后出血,医生不予以重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根据患者死亡原因与医生的不负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定。

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患者最终救治无效死亡,患者投诉的主要意思是医生对患者反映的术后出血不重视,导致了死亡。

如果鉴定证明,患者的确是因为术后出血导致的死亡,而医生对此木有重视,特别是患者明确提出来的情况下,医生对此应该认定具有严重过错,涉嫌医疗事故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如果鉴定结果医生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患者死因不是医生诊疗行为所致,则不宜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4、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心目中的神圣的职业。但近年来,医生、医院频频爆出侵害患者利益的丑闻,严重损害了医护人员的形象。

作为医护人员第一位的就是救死扶伤,甚至是无条件的治病救人。如果严重只有金钱,这样的人还是不要进入这个行业。否则祸害别人也祸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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