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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辱骂殴打民辅警的,一律拘留构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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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赣州市发生多起妨碍民(辅)警执行公务,辱骂侮辱执法民警行为,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恶意伤害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3月20日、21日,市公安局*委分别在两个重要会议上再次表明坚决态度:凡是辱骂威胁殴打执法民(辅)警的,一律依法行*拘留;凡是妨碍民(辅)警执法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全市公安民警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随时固定证据,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市公安局*委将做保护全市公安民(辅)警正常执法的坚强后盾,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决不能让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这些天,全市发生多起阻扰民警执法案件,他们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3月18日21时许,市局交警支队蓉江新区大队在辖区执行查酒驾任务时,遭遇暴力抗拒执法,犯罪嫌疑人邹某金趁执勤辅警*俊不注意,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其后背,邹某作案后仓皇逃窜。案发后,市委办主任、市公安局*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朱雄武当晚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

3月20日,协助邹某金逃窜的邹某州、邹某飞、*某、廖某财等4人一一被刑事拘留。3月21日下午15时,迫于公安机关强大追捕压力,犯罪嫌疑人邹某金投案自首。3月22日下午,蓉江新区分局依法将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20日上午,受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邓忠平委托,市局*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卢永基,市局*委委员、*治部主任刘福海,带着市局*委的关怀和问候,医院看望慰问因公负伤辅警*俊。

赣州公安对待辱警袭警,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毫不留情!

3月12日,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警在劝导杨某遵守交规时,杨某不仅不听劝导还辱骂推搡交警,并驾驶电动车碾压交警脚背,企图强行驶离被交警制止,杨某遂上前撕扯交警衣服并辱骂交警,当天下午,杨某被处以行*拘留五日。

3月16日,宁都县公安局民警紧急出警积极调处一起纠纷,当事人却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对民辅警进行推搡、撕扯,甚至抢夺警用设备,导致多名民辅警受伤。温芸某、温石某、温某房、温某翔4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3月19日,许某林、杨某酒后在瑞金找酒店开房,一分钱没带前台服务员当然不给开。许某林就把服务员给打了,民警出警口头传唤许某林,杨某却推拉硬拽,拍打警车,阻扰民警带走“许某林”。最终,许某林涉嫌殴打他人被行*拘留十日,杨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拘留七日。

......

每一次出警就是一次挑战,民(辅)警往往要冒着负伤、甚至是牺牲的危险,但他们义无反顾。他们不怕受伤、不怕牺牲,但他们怕无理取闹、怕被侮辱、怕执法没有保障,最怕心里受伤......

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多次强调要切实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为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就要坚决支持保护;对恶意阻扰执法活动,谩骂挑衅、袭击殴打民警及辅警的,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依法处置,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必须坚决落实我国法律各项规定和公安部要求,对于暴力袭击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的,坚决从重予以打击和处罚。如果警察倒下了,下一个被伤害的就是更多无辜的群众。

民警权益不容侵犯!执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律尊严更不容藐视!赣州公安也提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意辱骂、诽谤、殴打民警和辅警,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请尊重、配合警察执法!

不少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不以为然,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的已构成犯罪,以下五类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常见行为需要警惕。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法律讲坛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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